根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的《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(试行)》中有关规定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适时开具复学证明:
1、(1).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,症状减轻或消失,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,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(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)。
(2).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,症状减轻或消失,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,空洞缩小或闭合,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(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)。
2、符合返校条件者请携带以下资料:
(1)就诊病历(原件)
(2)胸部X线或CT检查结果报告单及片子
(3)所有痰涂片检查结果报告单(原件或复印件)
(4)肝肾功能等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(原件或复印件)
(5)复学证明(一定要原件)
例如:“患者,某某某,女,19岁,2012年2月22日诊断为******,经正规抗结核治疗8个月。现胸部CT或X线检查示******,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(无传染性),症状稳定,可以返校上学。特此证明。
治疗单位盖章及开具证明日期